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教活动场所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建设要求、 管理要求和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 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 文件。 GB 26529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3.1 非通常道教活动
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道教活动,但跨省举行超过道教活动场所 容纳规模的道教活动、在道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道教活动除外。
3.2 民主管理组织
管理道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维护道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最基层的载体。
3.3 道教活动场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和登记的道教宫观及其他固定道教活动处所。
3.4 道教教职人员
经道教协会认定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道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3.5 道教信徒
经正式拜师出家入道且还未取得道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信仰道教的人员,包括已皈依、冠巾、传度的人员。
3.6 道众
对道教教职人员和道教信徒的统称。
3.7 职(义)工
因道教活动场所行政后勤工作需要,招聘或自愿在本场所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3.8 常住人员
在道教活动场所内住 1 年以上的人员。
3.9 挂单
外来道教教职人员或道教信徒到本道教活动场所参访,临时居住。
3.10 丹房(宿舍)
道教活动场所内道教教职人员和道教信徒所住的房间。
3.11 单费(丹费)
每月按标准发给本观常住人员的生活补助。
4 基本原则
道教活动场所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实现政治安全、人员安全、活动安全、防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 建筑安全、网信安全、财务安全、财产安全、文物安全。
5 建设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道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
5.1.2 新建、改建、扩建、重建道教活动场所或者道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道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 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 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5.1.3 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符合道教规制,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和民居的正常生产、生活,建筑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1.4 道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坚持安全实用、俭朴适度、绿色环保的原则,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群众负担、破坏生态环境。
5.1.5 道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
5.1.6 道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5.1.7 道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道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5.1.8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道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道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道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5.1.9 基本建筑项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异地重建工程应当编制预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单独核算,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竣工决算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5.1.10 以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应相互建立协商沟通机制。
5.2 功能分区与设施要求
5.2.1 布局要求
5.2.1.1 道教活动场所内部布局明确,符合道教规制,按照省民宗委制定的《湖北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试行)》 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功能分区合理。
5.2.1.2 其他区域应与道教活动区分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2.1.3 宜按不同功能对场地分区设置,各功能区应保持适当距离。
5.2.1.4 重点区域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转,专人管理,纳入 “雪亮工程”系统。
5.2.1.5 应在主体建筑正大门墙上明显位置悬挂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的宗教活动场所标识铜牌。
5.2.2 道教活动区
5.2.2.1 应庄严清净肃穆,开放时间有专人值守管理。
5.2.2.2 根据道教教义和惯例设置提示牌。如“请勿喧哗”“请勿拍摄” “禁止吸烟”“肃静静穆”“禁止烧高香”“安全出口”等。
5.2.2.3 举行道教仪式所需的用品应摆放有序。
5.2.2.4 提供道教活动服务的设施设备应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2.2.5 设立经书法物流通处的应设置明显标识并有专人管理,且所供用品均为合法产品。
5.2.2.6 应具有安全通道及指示灯。
5.2.3 宣传教育区
5.2.3.1 场所内应设立国旗升挂区,设立标准规范的国旗台和旗杆。
5.2.3.2 在场所合适位置设立宣传窗、宣传栏。
5.2.3.3 在场所合适位置设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
5.2.3.4 宜在场所合适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
5.2.3.5 场所内应设置有讲堂、图书阅览区等,并配备有电视机、投影仪等设施。
5.2.4 办公管理区
5.2.4.1 应合理设置办公、会议、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所需的固定场地。
5.2.4.2 办公设施齐全,应配备电脑、打印机、桌椅及资料柜、档案柜、 保险柜等设备。
5.2.5 生活起居区
5.2.5.1 生活起居区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应远离交通主干道,乾道坤道分观或分院居住。
5.2.5.2 应设置标准的公共卫生间,干净无异味,冲洗设备完好无损,定期保洁。
5.2.5.3 应在通风、向阳、不影响观瞻的地方设立晾晒区。
5.2.6 后勤保障区
5.2.6.1 提供集中用餐的道教活动场所应具备食品贮存、整理、加工、 分装以及餐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的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区,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采光通风良好。
5.2.6.2 斋堂和厨房应配备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等设备。
5.2.6.3 仓库物料堆放应有固定位置,有序整齐,通风干燥。
5.2.6.4 易燃的物品应有固定保管区域,符合消防要求。
5.2.6.5 应配备应急的锄锹铲、头盔等处置突发事件的设备。
5.2.7 公共服务区
5.2.7.1 应设置标准公共卫生间,有通风换气装置及自动冲洗设施,设备完好无损,环境干净整洁。
5.2.7.2 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咨询台、寄存处等。
5.3 数字化建设
5.3.1 应纳入所在村社区的网格管理,接入“雪亮工程”。
5.3.2 应定期在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填报更新场所、人员等基础信息数据。
5.3.3 应配备监测设备,进行人员流量监测、体温检测等,并做好记录。
5.3.4 应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发内部管理系统、导览介绍系统等。
5.4 文化建设
应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道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进行道教文化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道教活动场所建筑符合道教特色,融入体现地方建筑特点的元素。
——以“道教中国化”为核心,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发掘、研究和打造与本地相适应的道教文化特色品牌。
——举办道教文物展示、学术研讨、文化讲堂、养生功法等形式的公益文化活动。
——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等。
5.5 制度建设
5.5.1 应制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参见附录 A,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民主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治安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卫生防疫制度;
——学习教育制度;
——会议管理制度;
——作息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
——道众管理制度;
——职工管理制度;
——请假管理制度;
——丹房(宿舍)管理制度;
——行政办公事项管理制度;
——挂单管理制度;
——经书法物流通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5.5.2 管理制度应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5.5.3 各项制度应上墙公布,上墙内容规范、规格统一。
6 管理要求
6.1 活动管理
6.1.1 非通常道教活动
6.1.1.1 在本场所举办非通常道教活动应提前 30 日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以下几类非通常道教活动需履行审批手续:
——主要教职人员入职就职仪式:方丈、监院、住持升座。
——全真派传戒、冠巾,正一派传度。
——重大道教庆典及纪念活动:场所奠基、殿堂上梁、落成法会, 神像开光,宫观重大纪年庆典等。
——道教文化研讨会、论坛活动。
6.1.1.2 非通常道教活动应由道教教职人员主持。
6.1.1.3 应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负责人、参加活动人数等内容,做好治安、消防、交通、饮食等保障工作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1.1.4 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大型道教活动,应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照《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6.1.2 其他活动
6.1.2.1 举办人数超过 50 人、时间超过 5 天以上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应 报告相应的道教协会,并由道教协会报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备案。时间超过 3 个月以上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举办场所应按照《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6.1.2.2 应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通过设立慈善捐赠、建立志愿(义工)队伍等办法,开展扶贫济困、参与村(社区)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6.1.2.3 组织公益慈善捐赠或募捐活动,应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1.2.4 在道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由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自主决定后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6.1.2.5 道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后,可编印、发送道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6.1.2.6 道教活动场所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应按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报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6.2 民主管理
6.2.1 民主管理组织
6.2.1.1 道教活动场所应在所在地道教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民主管理组织。民主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道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道教协会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2.1.2 道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为民主管理委员会。
6.2.1.3 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场所的各项事务管理,保证该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认真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职责。
6.2.1.4 民主管理组织审议、决定以下重大事项:凡涉及道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民主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6.2.2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6.2.2.1 民主管理委员会应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3 名、成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不超过 5 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道教协会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者延后换届,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6.2.2.2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70 周岁。成员之间有夫 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
6.2.2.3 应根据实际情况,赋予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宫观传统执事的职责和名称,实行传统的执事制度。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6.2.2.4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履职承诺书应上墙公布。
6.2.2.5 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款的,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6.3 人员管理
6.3.1 定员管理
6.3.1.1 道教活动场所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常住人员定额, 包括道教教职人员数、道教学徒数、职(义)工数,定员情况应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6.3.1.2 根据本场所殿堂个数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
6.3.2 道教教职人员
6.3.2.1 道教活动场所内道教信徒取得教职人员资格应经道教协会认定,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6.3.2.2 应对常住的道教教职人员的姓名、证号、入住登记时间等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并向宗教事务部门和道教协会进行备案,证件由场所统一保管。
6.3.2.3 道教活动场所应了解和掌握外来暂住教职人员个人信息,按有关户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办理实名登记手续。外来教职人员的相关教职证件需由道教活动场所统一保管,在离开时归还。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教职人员,应将人员信息及暂住时间向宗教事务部门和道 教协会报告,并及时在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填报。
6.3.2.4 道教活动场所应为常住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6.3.2.5 道教教职人员担任主要教职,应报道教协会同意后由本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6.3.2.6 道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本地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离开 1 天以上应向道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6.3.2.7 道教教职人员出境开展交流交往活动,应报道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外事、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
6.3.2.8 道教活动场所应及时向道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报送道教教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 1-2 月在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中更新,保持道教教职人员信息记录连续性和完整性。
6.3.3 道教信徒管理
6.3.3.1 道教活动场所应对本场所的道教信徒登记造册,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6.3.3.2 道教活动场所应制定道教信徒培养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
6.3.3.3 道教信徒离开本场所外出时,应履行请销假制度。
6.3.4 职(义)工管理
6.3.4.1 道教活动场所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6.3.4.2 道教活动场所应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
6.3.4.3 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挂单人员(义工)个人信息、服务时间等记录台账。
6.3.5 人员培训
6.3.5.1 道教活动场所应定期组织教职人员、道教信徒进行道教知识、 政策法规、时事政治等培训,并做好台账记录。
6.3.5.2 道教活动场所应对职(义)工进行定期的安防、财务、档案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
6.3.6 人员住宿
6.3.6.1 道教活动场所对需要住宿的挂单人员、非教职人员应实行住宿 登记。检查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姓名、证件号、住宿房间号等信息。没有有效证件的不得入住。
6.3.6.2 住宿登记记录应保存三年。
6.4 财务管理
6.4.1 道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6.4.2 道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 财务报告、财务代理、财务公开、预算决算、收支管理等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6.4.3 道教活动场所应开设单位银行计算账户,并附单位收款码。
6.4.4 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
6.4.5 道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建立财务管理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道教协会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服务机构代理会计事务,也可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会计事务。
6.4.6 道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会计总账,保管期限为永久,明细账应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期限为 20 年。
6.4.7 道教活动场所的会计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应按年度装订成册永久性保存,出纳的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永久性保存。
6.4.8 每年应开展内部财务审计 1 次。
6.4.9 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应进行财务离任审计。
6.5 资产管理
6.5.1 道教活动场所应对本场所的资产权属进行界定,对资产登记造册。
6.5.2 道教活动场所应对本场所的固定资产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 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资产的名称、数量、购买(配发、受赠)时间、 购买(配发、受赠)单位或个人以及价格等相关内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固定资产年度变动情况。
6.5.3 道教活动场所可按照道教传统习惯接受捐赠,捐赠应用于与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6.5.4 接受境外捐赠,应按照《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办理。注销或者终止的道教活动场所,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6.6 文物管理
6.6.1 道教活动场所应按照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本场所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保护, 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
6.6.2 核定公布为文物的道教活动场所的保养、修缮、迁移等应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等。
6.6.3 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文物进行定期巡查保护,建立文物状况登记制度,并及时向文物部门报告。
6.6.4 道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报相关文物部门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
6.7 环境管理
6.7.1 道教活动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每日清理、整顿、清洁,不乱堆乱放。
6.7.2 核定为文物的道教活动场所或以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的参观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6.7.3 根据本场所环境特点,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做好周边绿化树木的养护工作。
6.7.4 节约用水,不乱排污水,保持水体清洁。
6.7.5 道教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6.7.6 应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道教活动场所内不宜蓄养家禽。
6.7.7 应设置严禁刻画、严禁攀攀爬、严禁采摘花木、严禁损坏用具等警示标识。
6.7.8 应合理放置垃圾桶,进行垃圾分类并及时清运,并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检查。
6.8 安全保障
6.8.1 道教活动场所应升挂国旗,定期宣传政策法规、总体国家安全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每年开展“宪法日”学习宣 传活动。
6.8.2 道教活动场所内提供的出版物和宣传品应合法合规。
6.8.3 道教活动场所应定期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检查,检查承重结构承载力是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检查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风险。及时对疑似危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为 C 级、D 级危房的应及时整改,D 级危房的,需立即停止道教活动,撤离人员,设置警示标志。
6.8.4 道教活动场所应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所发布信息严格遵守三审三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场所及其全体人员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当言论、不良信息,涉及本场所网络舆情事件应及时上报宗教事务部门和道教协会并处理。
6.8.5 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保卫责任,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安排值班人员,值班电话上墙公布。
6.8.6 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管理台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年度消防安全计划。
6.8.7 道教活动场所燃香应符合 GB 26529 的规定,做到文明敬香。应在殿堂(室)外固定地点集中进行燃烛、焚香(纸)等道教活动,并张贴明显防火标志,配备灭火装置,及时清理废弃物,消除燃香(烛、纸)明火。殿堂(室)内不宜使用明火,确因需要的,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做好防护措施。
6.8.8 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卫生防疫制度,落实卫生防疫责任,确保本场所卫生防疫安全,大型活动审批应制定卫生防疫安全预案。
6.8.9 集中用餐的道教活动场所斋堂(食堂)从事各类餐饮服务活动应符合 GB 31654 的规定。
6.9 其他管理
6.9.1 公章管理
6.9.1.1 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保管,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6.9.1.2 道教活动场所公章使用应按规定登记,明确盖章日期、事由和经办人,并经本场所负责人签字批准。
6.9.1.3 道教活动场所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6.9.1.4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应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6.9.2 证照管理
6.9.2.1 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道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法人证、不动产权证(原土地证、房产证)和道教教职人员证等证照原件和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6.9.2.2 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证件证书目录,固定地点存放。
6.9.2.3 道教活动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证照资料的完好无损,防止任何情况下的遗失损坏。
6.9.2.4 道教活动场所应及时进行证照的申办、变更、年检、延期等工作。
6.9.2.5 借阅、借用、复印证照资料时应按规定登记,明确事由及拟用证照资料名称、件数、归还日期等,并经本场所负责人签字批准。
6.9.3 档案管理
6.9.3.1 道教活动场所应对本场所的历史资料、资产、文件、文物和人员等相关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光盘和软件等进行收集、整理、 归档和保管。
6.9.3.2 道教活动场所应按规定编制档案分类编号和目录。
6.9.3.2 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档案借阅和保密制度,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应按规定登记,并经本场所负责人签字批准。
6.9.3.2 道教活动场所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条件成熟的道教活动场所,应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档案达标管理。
7 评价与改进
7.1 根据本标准,对相关标准进行量化,给予分值,制定《道教活动场 所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定报告书》,按照 1“★”,2“★★”,3“★★★”, 4“★★★★”,5“★★★★★”,五个等级进行评定。
7.2 定期对道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等级评定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持续改进